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1-04-28 11:18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等《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深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财政部等《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3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券制度。为规范活动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活动券支持的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 活动券补助资金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根据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实际使用情况兑付。 第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活动券政策制定、补助额度确定、年度资金安排等工作。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杭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活动券管理平台的管理维护、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活动审核、数据统计分析,兑付审核等工作。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应加强活动券签到管理,制定有效签到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 活动券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向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提出申请。经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活动券资助范围。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创投机构、创业媒体、创业咖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 (2)具备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组织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与经验; (3)接受活动券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和管理监督; (4)遵守活动券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对服务对象(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 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 活动券补助的活动应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发生,由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由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审核。 第六条 活动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申领活动券的创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创新的需求,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申领活动券的创业者需年满18周岁,正在创业或具有创业意愿,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申领同一服务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活动券每年不超过12张。 第七条 活动券通过“活动券管理平台”实现流转。经评审通过的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活动,创业企业或创业者在管理平台报名参加活动获得电子凭证,并经“活动券管理平台”签到确认参加后,活动券由创业者流转到服务机构。流转到服务机构的单张活动券代表完成了一次“有效服务”。服务机构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现场活动图片等材料上传“活动券管理平台”。 第八条 经核验的每次有效服务补助50元。单场创业创新活动补助次数不超过200次。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补助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活动券定期兑付,服务机构填写申请表,由“活动券管理平台”进行数据自动比对。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对已流转到服务机构的活动券再次核验,补贴额度经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市科学技术局对相关涉事企业、服务机构5年内不安排任何补助,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媒体上公告。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杭科高〔2020〕7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办法》通知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