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聊城市科技局:聊城市科技创新政策汇编发表时间:2021-06-08 21:27 聊城市科技创新 政策汇编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
前 言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收集整理了现行有效且比较重要的科技创新政策30件,编辑形成《聊城市科技创新政策汇编》。本汇编共分为科技企业、科技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科技转化、科技服务6个部分。 希望本汇编能够成为广大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科技管理工作者对科技创新政策学习、交流和落实的重要参考,切实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在全社会营造参与创新创造的浓厚氛围。 由于科技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凡有新的规定代替本书有关政策依据的,将按新的规定执行。书中疏漏与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
目 录
科技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 2.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5 3.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7 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11 5.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13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
科技平台 7.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认定....................17 8.省、市技术创新中心................................19 9.山东省重点实验室..................................22 10.省级重点实验室...................................24 11.市级重点实验室...................................27 12.山东省院士工作站.................................29 1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1 14.新型研发机构.....................................37 15.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40
科技人才 16.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42 17.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类...............45 18.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49 19.科技特派员.......................................52
科技项目 20.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53 21.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54 22.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56
科技转化 23.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58 24.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60 2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62 2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64
科技服务 27.创新券...........................................66 28.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69 29.科技查新.........................................71 30.科技文献共享.....................................7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政策内容 1.税收政策: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补助政策:山东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聊城市对所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补助,未通过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2.《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政策内容 省科技厅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 二、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5.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6.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鲁科字〔2019〕114号); 2.《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鲁科字〔2020〕5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是申请备案的条件之一。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 4.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三、政策依据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 2.《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 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 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鲁科字〔2020〕53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一、政策内容 (一)省级政策。 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且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新锐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精英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2.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所有参加现场晋级的新锐类企业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 3.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总额度限制。每个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国赛获奖配套支持。选取参加现场晋级的优秀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按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套支持。 (二)市级政策。 对入围竞技行动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万元补助;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企业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经营规范,无知识产权纠纷,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新锐类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精英类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鲁科字〔2019〕114号); 2.《聊城市贯彻<山东省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聊发〔2017〕15号); 3.《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4.每年度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一、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3.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4.聊城市按照上年度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建有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较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当增加奖补比例;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 二、申报条件 1.聊城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二、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电话:8433616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认定
一、政策内容 聊城市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市财政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给予大型企业20万元、中型企业10万元、小型企业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研发机构运行良好的企业在申报科技专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建设标准。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大、中、小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划分〕分类建设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研发机构人员10(含)人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5个。 2.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研发机构人员5(含)人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3个。 3.小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研发机构人员3(含)人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1个。 4.企业与至少1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 (二)建设模式。 1.企业单建模式。单个企业独自创设专属的研发机构,包括在厂区内设立或异地创建的技术(工艺)研发部门,符合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2.多企联建模式。两家以上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独立的研发实体,开展共享型技术研发或技术引进应用等活动。按参建企业数平均计算,其场所面积、设备原值、研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建设标准。 3.产业共建模式。依托聊城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组建专家服务团、专家服务团或专家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为缺乏单建研发机构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技术赋能。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具有市级以上认证。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方案》(聊政字〔2020〕13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0635-8378986
省、市技术创新中心
一、政策内容 1.省支持:对企业牵头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资金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与省技术创新中心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签署协议,按责任分工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 2.市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市财政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对于绩效评估合格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 1.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3%); 2.牵头单位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3.依托单位具有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6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 4.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能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互动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80%;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 5.依托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建有2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3000万元;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 (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1.在聊城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能力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 2.创新组织强,有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组织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验,能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3.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号); 2.《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号); 3.《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6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0635-8378986
山东省实验室
一、政策内容 1.山东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 2.省财政对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基建费用)、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并按年度给予运行经费等稳定支持,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科研项目支持等。 3.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凝练的重大项目指南,经论证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自主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承担国家、省科研项目,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给予支持。 二、建设条件 1.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提出省实验室布局领域,报省政府批准。 2.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是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指导承建市拟定组建方案,由承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完善后的方案及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承建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启动筹建,2个月内完成省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聘任省实验室主任;6个月内编制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筹建期内可挂“×××山东省实验室(筹)”牌子。 4.省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鼓励探索多个市采取“主体+分中心”(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 5.省实验室全称以“城市名+领域名+山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或领域名或著名科学家人名等+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全称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Laboratory”。 6.省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自筹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承建市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授牌。筹建期最长可延长1年,1年后未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实验室建设资格,可视情转为其他类别创新机构。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1〕2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省级重点实验室
一、政策内容 (一)我市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1.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3.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二、申报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一)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4.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二)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1.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市级重点实验室
一、政策内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1.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市科技局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优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奖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支持标准。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奖补经费的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山东省和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全市领先、省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4.依托单位、承办科室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需的资源条件。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49号); 2.《聊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9〕40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一、政策内容 1.院士工作站是指由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共同组建,通过柔性引进院士团队,开展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平台团队建设水平,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2.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聊城市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优良的给予奖补,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 二、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通过签订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3.院士及其团队应保证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合作目标顺利实现。 4.在职院士只能备案1家院士工作站,退休院士备案数量不超过3家。 5.备案程序: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进行申请,市科技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0〕32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 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政策内容 1.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补助: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三年内至少建设一家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对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各10万元,省级奖励、市级奖励每年最高各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1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三、政策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2.《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 4.《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5.《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新型研发机构
一、政策内容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市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 2.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3.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比1配套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1000万元奖励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2.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5.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鲁科办发〔2021〕3号); 2.《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1〕145号); 3.《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0635-8378986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考核,市财政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规模、评审、创新发展等因素,择优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20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在聊城市内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组织保障有力。能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列入当地建设发展重点,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2.产业方向聚焦。创新创业共同体要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九大”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服务。 3.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5.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资金实力。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0〕4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0635-8378986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
一、政策内容 对评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支持经费300万元。省外海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聊城市财政给予 1:1 配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申报人选在申报单位拥有结构合理、人员充足的创新团队,合作紧密; (3)申报人选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以及领衔的申报项目须属相应类别支持范围,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相一致; (4)申报人选属兼职引进的,须由人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且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合规的合作协议,承诺入选后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选属全职引进的,须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5)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发文公布入选后 3 个月内,完成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入选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资格。 2.其他条件:申报人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申报人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2015年以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申报企业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8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1.以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研发及相关活动为主营业务,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研究方向与申报相应类别一致; 2.拥有高素质研发人员团队,全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3.上年度研发投入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 4.申报平台须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团队。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 2.《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 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科) 电话:8378168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高效生态农业类)
一、政策内容 对评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高效生态农业类)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支持经费300万元(人才经费100万元,项目经费200万元)。省外海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财政给予 1:1 配套。 二、申报条件 领域范围:高效生态农业领域包括:现代种业、高效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安全高效农业投入品(新型肥料、生物农药兽药、绿色有机饲料等)、智能农机装备、高效设施农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领域。 申报主体:山东省行政区划内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涉农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 (一)申报人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申报人选在申报单位拥有结构合理、人员充足的创新团队,合作紧密; (3)申报人选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以及领衔的申报项目须属相应类别支持范围,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相一致; (4)申报人选属兼职引进的,须由人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且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合规的合作协议,承诺入选后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月。申报人选属全职引进的,须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5)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发文公布入选后 3 个月内,完成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入选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资格。 2.其他条件:申报人研发方向处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2015年以来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企业申报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一家省内企业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要与申报项目相一致,否则按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2.申报企业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上年度销售收入须不低于5000 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 3.申报单位须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金额(包括人才工程建设资金和农业科技发展项目资金)1:1的比例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团队。鼓励所在市、县(市区)按省级财政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联动支持。 (三)法人制创新平台条件。 1.以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研发及相关活动为主营业务,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研究方向与申报相应类别一致; 2.拥有高素质研发人员团队,全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3.上年度研发投入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 4.申报平台须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团队。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 2、《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 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电话:8378988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
一、政策内容 1.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2.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3.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 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5%;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三、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2.《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鲁组发〔2015〕24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科) 电话:8378168
科技特派员
一、政策内容 1.聊城市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参与的各类基层农业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按取得成效给予资金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科技特派员工程示范基地(项目)、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金奖励。 2.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并取得成效的省级以上星创天地,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省级备案并取得成效的农科驿站,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千人服务千企”活动,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与企业产学研合作获得的省级财政后补助奖励额度,按1:1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额度,按1:1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及其领办并取得成效的各类平台。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电话:8378989 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
一、政策内容 1.聊城市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给予省财政奖励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上年省拨经费3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省重点研发计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时予以明确。 二、申报条件 根据每年度各类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 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378982 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
一、政策内容 1.我市设立年度科技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重点研发计划,每个项目市级支持强度不高于500万元。 2.市重点研发计划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平台支持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以在聊城市范围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主。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需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2.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3.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4.各类项目申报根据具体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3.《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0〕50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8378986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一、政策内容 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主要包括:青年基金、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联合基金、应急管理等专项。 2.经申报评审后,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省科技厅发文下达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相应的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所申请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 2.是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 3.具有所申请项目必需的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4.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二)省自然基金实行推荐申报制。项目申请人按照省自然基金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布审查结果。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40号); 2.《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1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
一、政策内容 1.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突破,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 2.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3.引导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其中合作方为本市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申报项目需符合我市发展需求与产业政策,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合作双方资金结算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 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3.《聊城市市级 1+5 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9〕40 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
一、政策内容 1.国家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15万元/项。 2.省支持:山东省财政对我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每人300万元/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聊城支持:我市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省财政奖励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分为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大类; 2.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整体技术应用应超过两年; 3.科技奖励申报应当提供成果证明,可以是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需提供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公立大学、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出具的结题、验收或评价报告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鲁科字〔2019〕19号); 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 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837898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政策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性质不同,技术合同细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当前增值税税率为6%);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当前所得税税率为25%)。 2.财政补助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聊城市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最高100万元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对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按地域、在合同有效期内登记申请,涉外技术合同可委托技术吸纳方登记。 2.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首次登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http://www.sdjssc.com)进行注册,需上传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信息,并提交审核。注册后可登录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载明合同成交总额和技术交易额。 三、政策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2.《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务字〔2016〕36号); 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 号); 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8378985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政策内容 1.山东省:省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省科技厅每两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考核,考核为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且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省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每次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2.聊城市: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奖励;对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条件: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誉良好。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8378985
创新券
一、政策内容 1.我省以创新券形式,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2.省财政给与使用方60%的补助;对依托本市供给方进行检测的使用方,在省补贴60%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3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享受省、市补助合计不超过65万元。 3.鼓励市内供给方协助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积极进行各类科技服务,对市内供给方,按符合兑现条件服务合同额的5%给予后补助,同一供给方,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采用融资形式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对服务成效良好的,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助或对外提供研发测试服务费用20%的补助(二者取较小额度)。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 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财政给与1:1 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参股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创客)团队申报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 2.《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 4.《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9]66号); 5.《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77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电话:8378987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其中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3.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聊城市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财政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企业须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2.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条件。 4.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5.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企业如无意向银行,可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表》,经县(市区)和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6.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贷款备案信息。 三、政策依据 1.《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19号); 2.《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 3.《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鲁科字〔2021〕33号); 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电话:8378986 科技查新
一、政策内容 1.科技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经过文献检索与对比分析,作出结论并出具查新报告。科技查新是科技立项、成果评价、论文评奖的文献依据。 2.聊城市实行科技查新免费服务。 二、申报条件 查新委托人本人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查新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查新委托书。提交材料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 三、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聊城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科技查新须知(暂行)》; 3.GB/T32003-2015《科技查新技术规范》。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电话:8378959
科技文献共享
一、政策内容 聊城市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山东省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聊城站:http://lcinfo.kexin.chaoxing.com)是我市公益性科技文献资源服务平台。该平台整合了期刊、专利、标准、图书、会议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统计数据、企业信息、产品样本、政策法规等多类型科技文献资源,形成了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十大产业领域的科技文献数据库。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一线科研人员提供免费科技文献服务。 二、使用流程 1.注册用户后,可享用平台所有资源的检索和浏览摘要功能。 2.文献获取方式:直接下载或传递到注册邮箱。 3.定制信息推送:用户自主设置检索条件,点击“保存检索式”按钮,平台将自动推送最新相关专题信息到邮箱。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字〔2020〕15号) 四、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电话:8378959 |